烟台医保职工异地就医政策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烟台医保职工异地就医政策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烟台医保职工异地就医政策
1.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a.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 , 可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方式实现方便快捷的自助备案 。
另外,也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领取《烟台市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执一份;办理异地居住时,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或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异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居住证办理回执单);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 。材料暂时不齐的可个人承诺制办理业务,事后补充相关资料,但对不履行承诺的或者虚假承诺的,按照参保地政策处理,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参保人员填写完整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
b.异地转诊备案
异地转诊的 , 由转诊医院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审批表》) , 并由转诊医院上传参保地医疗机构备案并同步上传国家异地就

医联网平台 。
每次转诊有效期1年,1年内参保人员可直接进行异地就医结算,1年后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
【烟台医保职工异地就医政策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2.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到烟台市外就医的报销政策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的(符合急诊、急救条件的除外),在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内平台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参保地审核后,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规定结算;在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平台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3.如何办理异地安置信息变更
异地安置(工作)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不再变更 。6个月后居住地或所选择的定点医院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可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变更手续,也可到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登记备案表》至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
对于异地安置(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 , 注销后在原异地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异地安置报销待遇 。
4.异地居住(工作)住院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国家联网平台医院就医可持二代社保卡在医院联网结算 。如未办理二代社保卡或在非联网医院住院,出院后需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以下材料
报送到有代传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住院收费有效票据;(2)费用清单;(3)出院记录(诊断证明);(4)属于意外伤害情形的,须提供病历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材料(或个人书面承诺书);(5)经患者签字确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借记卡(或中国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经审核费用明细清单无法准确反映治疗情况影响报销的,还应提供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
5.异地转诊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省内或跨省联网医院就医可持二代社保卡在医院联网结算 。如未办理二代社保卡或在非联网医院住院,出院后需持以下材料由转出医院代为结算:
(1)《异地转诊审批表》原件; (2)住院收费有效票据;(3)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经审核费用明细清单无法准确反映治疗情况影响报销的,还应提供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
异地居住(工作)发生的转诊住院费用,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持以下材料报送到有代传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异地就医管理登记表》复印件;(2)住院收费有效票据;(3)费用清单;(4)经患者签字确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借记卡(或中国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复印件;(5)异地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建议原件 。经审核费用明细清单无法准确反映治疗情况影响报销的 , 还应提供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在备案的转入医院发生的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 , 剩余部分按照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
6.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结算方式
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通过烟台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实现线上申报,经审核后符合急诊条件的,在全国联网平台结算医院可持社保卡登记结算;也可出院后由个人或代办人将完整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材料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急诊申报 。结算时 , 需持以下材料报送到有代传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急诊申报表》原件;(2)住院收费有效票据;(3)完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及门诊病历);(4)费用清单(5)身份证复印件;(6)经患者签字确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借记卡(或中国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
7.全国联网平台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方式
办理异地居住(工作)或转诊手续后符合全国联网结算政策要求,且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实行异地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政策要求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 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 。
8.异地安置人员省门诊内慢病如何联网结算
异地安置的门诊甲、乙类慢性病参保人员备案时可选择
省内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即时结算 , 待遇支付按照省内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政策要求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 。
9.异地门诊慢病门诊费用未联网结算的如何办理
异地居住(工作)发生的未联网结算门诊甲、乙类慢性病医疗费用 , 报销时需参保人或代办人持以下材料报送到有代传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选定医疗机构收费有效票据;(2)费用明细;(3)经患者签字确认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中国银行借记卡(或中国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