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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