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选择姓氏的权利吗,公明有决定姓氏的权利( 三 )


本条的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一样的,但删除了一个“也”字,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样更加突出了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 。
有人认为,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由父母起名字,是对子女的自我命名权的否定 。实际上,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 。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
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 。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 。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 。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 。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 。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 。同时该条又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
【公民有选择姓氏的权利吗,公明有决定姓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