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 , 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 , 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
【济南最新产假多少天 济南产假最新消息】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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