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说明:
(一)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由民政部门认定),方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对象为第一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无需进行再认定):
①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含4倍)且家庭医疗费用支出明显困难的 。
②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家庭总金融资产总额超过12万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商品房或安置房);拥有轿车、货车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以上3种情况的家庭都不能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 。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底(以发票时间为准) , 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实行医疗费用自付总额对应档次的救助方式,即:
自付费用在2-5万元(含5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莆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自付费用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自付费用在20-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5%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自付费用超过30万元的在享受20-30万元相对应的档次救助后,超过部分再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
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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