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的寓意-晟源的寓意( 五 )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5.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2.4.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
2.4.5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2.4.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2.4.7上市公司存在本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2.4.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2.4.9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本节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5.9《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3.4.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
3.4.12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相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
5.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03.24实施)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