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一夫多妻怎么解决 建国后多妻的怎么处理

众所周知 , 我国古代一直都是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 直到民国元年 , 晚清政府被受到新思想革命人士推翻之后 , 中华民国才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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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多妻的怎么处理
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 , 而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 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
在解放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 , 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 , 未提出离婚的 , 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
【建国初期一夫多妻怎么解决 建国后多妻的怎么处理】又如 , 1952年12月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在《宣传婚姻法的一点意见》中写道:
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 , 是否离婚 , 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 , 我们不能强迫其离大或是离小 。如果妇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应立即批准 , 并照顾其离婚权利 。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 , 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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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在后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 , 一夫多妻家庭都会被施加各种压力 , 要求只留一个 , 甚至动员小老婆出来揭发丈夫和大老婆 , 所以很多家庭都解体了 。但始终还有一些一夫多妻(或者说一夫一妻多妾)的残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