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尾气排放标准一览表

2021年以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共检测各类机动车1476辆,发现超标车15辆,并依法进行了处罚;共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266次,检查机械740台,现场抽测机械167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械采取清退出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了处罚 。
看到这些,是不是想赶紧确认下自己的爱车排放尾气是否合格呢?西安市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有哪些新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尾气排放标准一览表】新修订的《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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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篇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排放检验 。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临时加装、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定期排放检验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治理维修企业处每辆(台)五千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被抽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到检验机构复检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
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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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篇
第三十四条 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 。
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标牌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时,登记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并保证准确、真实:
(一)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
(三)排放阶段、机械类型、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
(四)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 。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 。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环保标牌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或者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登记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外的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用机械进出场(厂)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并按照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
第四十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