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盘活是什么意思_盘活是什么意思( 二 )


需要注意的是 , 目前有些开发商打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旗号 , 借“民宿”之名 , 实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别墅” , 继续搞“小产权房” , 公开对外销售 , 这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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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主要是出让和出租两种方式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对如何出让和出租 , 具体要求是两个“应当”: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二是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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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 , 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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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正常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补充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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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
第一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 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第二步 , 编制出让、出租方案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 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 , 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 , 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 , 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
第三步:出让并签订合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 ,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 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 , 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 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 , 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步:交费和**登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 , 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 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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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收回
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