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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经许可擅自播出优酷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的电视剧《微微一笑很倾城》,乐视一审被判赔优酷200万元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乐视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10余万元,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乐视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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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在热播期转播《微微一笑很倾城》,优酷索赔1000万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发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中播出剧集《微微一笑很倾城》(简称《微》剧)将其诉至法院 。优酷公司诉称,其系《微》剧的作品相关权利人,而乐视公司通过存储、直播、回看等功能在热播期直接播放该作品,其覆盖范围、传播方式、收看群体极为广泛,已给优酷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故请求判令乐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乐视公司则主张其在线转播安徽电视台的节目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 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 微微一笑电视剧网盘】北京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微》剧片尾署名本剧版权归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同时署名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合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优酷公司)所有,故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优酷公司 。优酷公司签署的《影视作品授权合同》显示该剧的授权费用为200万元每集,共计6400万元;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播出该剧后的收视达到230亿次,粉丝数达到574万,乐视网页端播放量达到3680.8万次;该剧首播日期在2016年8月22日,而乐视公司在9月6、7、8三天就已经播放涉案节目,故属于热播期内播放的行为 。
乐视构成侵权一审被判赔优酷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海淀法院认为,乐视公司在转播安徽电视台自有节目时,不仅提供在线直播服务,还提供回看服务,其提供回看服务,势必在其服务器上存储涉案作品的复制件,该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对《微》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乐视公司提供回看服务时尚在热播期内,播放集数较多,传播范围达到千万级别,故该院判决乐视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
乐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赔的200万元明显畸高,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改判 。该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微》剧的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于该剧的热播期等因素,并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2021年2月22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乐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公开资料显示,《微微一笑很倾城》是根据作家顾漫同名小说改编,由林玉芬执导,郑爽 、杨洋出演的青春纯爱偶像剧。该剧于2016年8月22日在东方卫视、江苏卫视首播,2016年8月24日在安徽卫视全国跟播,2017年3月15日在日本播出 。
采写:实习生 罗嘉昱 南都采访人员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