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森林法44条: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请问毁坏林木价值如何确定 , 要工商局鉴定吗?

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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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林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的处罚 。
一、本条这次做了部分修改 。修改后的本条规定与原森林法的规定相比 ,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 , 将原“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第二 , 增加了罚款处罚;第三 , 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 , 即代执行的规定 , 既加大了处罚力度 , 又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
二、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树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在实际中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 , 毁坏林木、林地的现象比较普遍 , 这些行为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并不亚于盗伐、滥伐林木 , 对森林资源危害较大 。这些毁林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 , 如有挖倒树木 , 砍下树梢取种 , 环剥取脂等方式 。为了制止这些违法行为 , 保护森林资源 , 本条规定对这类毁林行为要给予处罚 。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 如造成损失的 , 要依法赔偿;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后 , 使森林和林木受到毁坏的 , 造成损失的 , 要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本条所称的幼林地 , 是指造林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或林木平均胸径低于5厘米以下的有林地 。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于被责令补种树木的 , 行为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