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立法:宋朝是如何处置人通奸罪的

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 , 主张处以严厉的刑罚 。官员与民妇通奸 , 宋人称之为“监临奸” , 宋朝法律申明:“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 , 加奸罪一等 。”而且官员犯奸 , 也不是“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而是官民均可揭发的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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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秦至民国时期 , 历朝都设立了通奸罪 。其中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貌似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 。宋朝的立法规定“诸奸者 , 徒一年半;有夫者 , 徒二年”;同时又创造性地规定“奸从夫捕” , 什么意思? 即妻子与别人通奸 , 要不要告官 , 以丈夫的意见为准 。
【宋朝立法:宋朝是如何处置人通奸罪的】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 , 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 , 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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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 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 , 主张处以严厉的刑罚 。官员与民妇通奸 , 宋人称之为“监临奸” , 宋朝法律申明:“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 , 加奸罪一等 。”而且官员犯奸 , 也不是“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而是官民均可揭发的公罪 。宋神宗元丰年间 , 登闻检院的法官王糵 , 被人告发伙同儿子与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 , 朝廷哗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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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 , 表示从轻发落 , 但台谏官不干了 , 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劾王糵:“糵父子同恶 , 行如禽兽” , 虽得皇上宽恕 , 却不知羞耻 。如此德性 , 如何为百姓表率?最后 , 王糵被罢官 , 放归田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