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估:
1.本案涉及代言人在更换经纪公司后,在新经纪公司使用原经纪公司自己的带有版权的宣传照片是否构成侵犯版权 。
2.法院明确将代言人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权利人(原告),并明确表示代言人无需证明自己已经授权他人使用侵权作品 。
3.仅仅因为经纪公司转行,不足以证明代言人授权或者同意新经纪公司使用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可以用来作证代言人没有侵权 。
4.权利人举证的重点是代言人提供了侵权作品(有侵权行为),知道、允许、帮助他人使用侵权作品(有侵权过错) 。相应的,代言人辩护的重点是不知道作品的归属 。合理解释其何时知晓新经纪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助于认定代言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
综上,三起案件中,代言人均被主张在代言过程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法院均认定权利人未能证明代言人的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这个话题,有两个方面值得进一步关注和讨论:
第一,部分法院将代言人视为工作室下艺人和广告的“表演者”(案例一),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是指现场表演(通过表演者的现场表演或者作品的复制)和机械表演(通过扩音器等机械设备或者作品的大屏幕复制),两者都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对公众的传播方式和空 。如果代言人通过演唱、朗诵、播放等方式再现含有侵权作品的广告内容 。在直播或者现场,可能构成侵犯表演权;如果代言人事先录制侵权作品的广告内容,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互动公开传播,可能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有必要区分“表演”的通俗理解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 。不能将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适用于明星在广告中的所有表演,甚至直接认为“表演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代言人在不同场合的行为会对权利人不同类型的权利构成侵权的风险,这在认定侵权上具有重要意义 。
其次,部分法院将代言人视为受雇的服务提供者或受托人(案例二),代言合同在法律属性上是否属于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甚至劳动合同还存在争议 。明星代言时,广告主通常会与明星所属的工作室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明星提供形象策划、创意顾问或广告代言等服务 。如果只提供广告代言,代言人更容易被认定为接受指令的一方,而如果同时提供形象策划和创意顾问,则增加了代言人实际参与广告活动策划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 。
剧终
作者:鲁乔·雷诺菲
【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不能做的广告】授权来源:www.unspl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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