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

最高额抵押权到底具有从属性吗?请高手!!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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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个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对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物权法》第204条做出了与《担保法》第61条不同的规定 。《担保法》第61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可以转让,只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请大家指教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相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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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
从属性是普通抵押的重要性 。通说认为,抵押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 。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在最高额抵押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可以与债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 。
抵押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说认为,抵押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所担保债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特定性的主要表现 。最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 。该说认为,抵押所担保的债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额,而是指抵押所担保的债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债 。
抵押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是为担保债的实现而设定的物 。因而,抵押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 。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均可设定抵押,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金钱债、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附条件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等 。
谁能告诉我,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中,“担保债权范围变更而原债权不继续发生”怎么理解啊?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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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简单,你必须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入手,换句话说,最高额抵押权是依附与主债权的,只有当主债权无法实现时,和其他的担保物权一样,抵押权才可能实现 。所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而消灭 。
“担保债权范围变更而原债权不继续发生”的道路就很明确了,债务人在不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债务的情况下,为了在未来顺利地从债权人处获得资金,他预先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设定了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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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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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吗】1、对于主债权已特定并决算的,依据《解释》第83条第1款,应视为普通抵押权,而普通抵押权并不存在禁止主债权转移之问题,故此种情况显然不应适用《担保法》第61条之规定,而应适用《担保法》第51条之规定,认定主合同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的,抵押权随之部分或全部转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肯定了这一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