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土豪、IPO成功最高可获3730万奖励, 注册地迁移扶持2000万( 四 )


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扶持
对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高明区的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且被并购重组企业纳入高明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的合并报表,按并购方对目标企业(非关联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的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第十三条 上市股东在本地减持扶持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各地上市公司股东在高明区辖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其减持限售股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
第四章 申报扶持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每年2月起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网上递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具体申报指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定 。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并结合有关单位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取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不改变公司在我区的纳税义务(时间从正式上市、挂牌或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 。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 。企业可分阶段申请相关扶持资金,但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0〕21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
附件: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境内上市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证监会或发行审核部门的验收、受理回执复印件;
(六)主办券商出具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八)上市(或挂牌)佐证材料;
(九)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十)买壳(借壳)上市佐证材料 。
二、境外上市扶持申报材料
(一)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