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周福清科场行贿案详情( 四 )


【揭秘:周福清科场行贿案详情】一方是周福清的口供 , 一方是周作人的说法 , 到底哪一方更接近真相?在这一点上 , 我倒觉得口供不真实 , 周作人的说法更接近事实 。这不仅因为周作人的说法可能就是周家内部的说法 , 而且考虑到周福清的智慧 。周福清懂律法 , 知利害 , 而且有编谎的能力 。他把一切都揽到自己身上 , 说自己一时糊涂 , 去为儿子通关节 , 而绝不透露接受五家委托之事 , 目的是保全这五家 , 不把任何人拖入案中 。答应为人办事 , 事情却未办成 , 再再把人家拖入导致家破人亡的大案之中 , 就太不厚道 , 有失做人的起码道德 。何况 , 把五家拖入案中 , 结果只能是多杀几个 , 并不能减他的罪 。所以 , 他这样做是明智的 , 同时也完成了自己的道德形象 。正因为这样 , 浙江官场对他敬重有加 , 因为他们不愿由此而生大狱 , 更不愿意浙江的乡试因此而受不良影响 。他们希望大事化小 , 所以明明可以看出破绽 , 他们还是接受了周福清的供词 , 对顾、陈、孙、章诸家不作追究 , 只是革掉了马家坛和周凤仪的秀才资格 。在奏折中 , 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周福清的维护 , 也可以看到他们息事宁人的态度:“廪生马家坛、生员周用吉 , 讯飞知情 , 业已分别斥革 , 应与讯不知情之家丁陶阿顺 , 均无庸议 。函内所开顾、陈、孙、章四姓 , 并无主名 , 该革员既供先未与各家商谋 , 应免查提以省株累 。”
根据这两份奏折 , 可以看到周作人的回忆有诸多与事实不符之处:
一、为周福清送信的并非周作人所说的徐福 , 而是陈顺泉家的佣人陶可顺 。
二、贿赂的金额不是周作人说的“一万两银子” , 而是“洋银一万元” 。这虽然不是大问题 , 但相差近三千两银子 。
三、周作人说的“凑成一万两银子 , 写了钱庄的期票”、“将出钱人所开一万两银子的期票封在信里” , 显然不是事实 。因为陶阿顺送给殷如璋的是周福清写的一张“空票” , 并不是钱庄的期票 。如果是可以兑现的期票 , 周福清行贿就已经是既成事实 , 按律就是“斩立决”了 。浙江巡抚崧骏的奏折为周福清开脱 , 强调的也是这一点:“其所开洋票 , 系属自写虚赃 , 与议单文劵不同 , 且脏未与人 , 未便计赃科罪 。”
四、周作人文章中有张冠李戴之处 , 也有他本人或周家的怀疑与猜想 。比如 , 周作人说:“知府王仁堪想要含糊了事 , 说犯人素有神经病 , 照例可以免罪 。可是介孚公本人却不答应 , 公堂上振振有词 , 说他并不是神经病 , 历陈某科某人 , 都通关节中了举人 , 这并不算什么事 , 他不过是照样来一下罢了 。事情弄得不可开交 , 只好依法办理……”周福清在公堂上振振有词是事实 , 但并非在苏州 , 而是在杭州 。试图为周福清免罪的 , 也不是苏州知府王仁堪 , 而是杭州知府陈璚 。关于这一点 , 只要查一查案件办理的时间表就可以看到:旧历七月二十七日(9月7日)案发;八月初六(9月16日)江苏按察使司向浙江按察使司发来通报公函 , 将陶阿顺及信函一同解交涉案人所在地浙江;八月二十二日(10月1日)浙江巡抚上奏折报告浙江审讯的结果 , 并请旨捉拿周福清到案 。也就是说 , 周福清投案自首之前 , 案件早已移交浙江办理 。所以 , 周福清在公堂上的振振有词 , 面对的是陈璚 , 而不是王仁堪 。王仁堪审讯过陶阿顺 , 没有审讯过周福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