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女性犯什么法会被流放?揭秘女性流刑的制度( 二 )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妻滕妾殴夫及滕妾殴妻互殴与譬夫”条记载,“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 。我们可以看到,假如妻子打断丈夫一条肢体的时候,比一般人犯徒三年加三等,即处流三千里 。
我们可以看到,“义绝”的规定是带着明显地男女不平等的色彩,是对“男尊女卑”原则的确认 。由于夫妻双方的亲属相犯而造成夫妻义绝的局面,可在法律形式上看,至少是平等的 。虽然,今天我们无法理解,甚至觉得匪夷所思,可是,这从侧面表明,家族拥有凌驾于个人的特权,是我们无法逾越的 。
当然,唐代的立法是以家族为基础的,是以家族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 。其实,这恰恰反映出古代婚姻缔结的本质,即婚姻本来就是“合两姓之好”,是两个家族的结合的产物 。
此时,既然两个家族己经互相给对方造成了侵害既定的事实,“情义”都己经消失不见,那么,更没有继续的理由和基础了 。无论是谁,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要清楚一点,唐律规定夫妻二人予以离婚,实际上,是法律对两个家族之间的侵害行为的惩处 。
(二)
1、
“造畜蛊毒”,指制造、藏存毒虫毒药杀害人命者 。作为“造畜蛊毒”的正犯,《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八“造畜蛊毒”条规定:“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 。因此,配制合成或是养殖的蛊毒只要达到可以害人的程度,均可构成此罪,都必须要承担被处以绞刑的法律责任 。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造作、养殖蛊毒的人虽然会遇到赦免,但是其本人与同财共居的家眷和教唆犯罪的人,也应该被处以流刑三千里 。因此,如果遇赦,则改为处流三千里,但是流三千里的妇女必须实际配发 。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三及“工乐杂户犯流徒及妇人犯流之处置”条在规定通例“妇人应流者,亦留住”之下,特别以注文限制说:“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因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妇女犯流刑的,也应该依照打杖法留住;如果属于培育配制毒物害人罪应该处以流刑的,要依法发配 。
此外,疏文特别予以解释,“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 。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 。”
其实,依照唐律妇女的流刑制度的规定,一般是不会单独流放的,所以,我们看到《旧唐书》、《新唐书》中记载实际上妇女犯流不发配,留在本地、服刑役都是稀疏平常的事 。但是,凡是触犯培育配制毒物害人的罪犯,都是无法容留的,都必须要投放到最远的荒漠之地,以求达到从根本上使其不能再加害于人的目的 。
所以,即便是妇女,也必须流放到偏远地区,纵使某些妇女又借机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嫁人的方法返回到中土来,一经发现,必须遣返、流放,不得有所违背 。并且,一定要按照流配之法,三等流刑都要居役一年 。即便是有遇赦的情形存在,也不应该对其随意进行宽有或是免去刑罚,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
2、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同谋不同谋殴伤杀与乱殴伤杀”条规定,“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 。”因此,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如果损毁人的肢体的器官两件以上,以及在原来一件肢体器官己经丧失功能的基础上,又将其毁损至两件器官,最后造成笃疾级的病残的,则要处以流三千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