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

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中国首例故意毁坏天然文物刑事案件审判长答采访人员问
【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采访人员黄辉
□任萌,本报采访人员
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王惠军在三清山巨蟒峰损害案二审判决宣判后回答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提问.
严重受损的自然遗址
侵犯公共环境权利
问:本案中,如果张某明等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破坏,如何判断是否没有合法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
答:本案中,三被告人驾驶26根岩钉的行为是否对三清山巨蟒峰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是,目前国内还没有法定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是被告人 。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关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案件中的特殊问题需要认定,但没有法定的司法认定机构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监察员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监察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本案中,出具专家意见的4位专家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界发表了大量论文或专着 。地学领域,主持地学重大科研项目,具有地学领域专业知识 。评估峰值破坏的能力是地球科学领域的一个具体问题,属于“有专业知识的人” 。4名专家接受调查机构的委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地调查取证,经过充分讨论分析,从地质学角度给出了巨蟒峰岩钉对巨蟒峰的破坏情况 。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共同签名 。经法院通知,四位专家张柏平、尹国胜两位作为审查员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接受了检方的质询,辩方和法官 。.
因此,本案“专家意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人民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专业知识人员出具的检查报告 。中华民国,本案可作为定罪 。量刑参考 。
问:本案是否属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院提起?
答:本案中,张某明等3人用岩钉攀登巨蟒峰,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益 。公共利益的内涵 。环境权益不仅包括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清洁空气、清洁水等环境的基本要素,还包括基于环境而产生的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生活需要的生态环境资源 。需要,如美丽的风景、重要的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濒危动物、稀缺的植物或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稀缺自然资源等 。这些资源的破坏直接损害了人们能够感受到的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和多样性,甚至造成人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感受到的生态风险 。

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

文章插图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质遗迹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张某明等3人以岩钉方式攀登,造成巨蟒峰破坏,对环境构成破坏 。
张某明等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自然遗迹造成破坏,是损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合法权益 。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属于检察院可以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公共利益 。诉讼 。
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三人承担环境资源损失成本600万元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