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民法典人格权草案:加强人格综合保护
新华社采访人员刘义展
从保护公众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 到搭建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 , 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 , 维护人格尊严 , 是规则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我们国家的法律 。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 , 使其成为独立编纂 , 加强人格的全面保护 , 使人们的生活更有尊严 。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 是民法对人格尊严保护的深化 , 有利于推进人格权司法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 , 人格权独立自主 , 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性、现实性和划时代意义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个人利益享有的权利 , 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 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018年8月 , 《人格权汇编》草案首次亮相 。此后 , 人格权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复审议 , 不断修订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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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 , 人们的私生活边界不断扩大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骚扰电话频繁、各种电信诈骗……期待:他们是否还能拥有不受打扰的私生活?
人们怎么称呼 , 法律就会回应 。人格权草案可以说是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草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 进一步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 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 对“隐私”的定义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
原人格权草案三审稿规定 , 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单位、专家学者提出 , 维护私生活安宁 , 杜绝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 建议在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隐私 。
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 , 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的宁静以及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这意味着“私人生活的安宁”已经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
草案不仅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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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 , 将“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 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更全面 , 但既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个人信息的泄露 , 也要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和监管 。
如果我遇到性骚扰怎么办?在人格权草案的立法过程中 , 有一个答案:禁止性骚扰写入草案 。这是立法机关用法律制裁违法、安抚心灵的具体体现 。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的推进 , 人格权草案中“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也在细化完善中 。草案规定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合理措施 , 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覆盖幼儿园、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事业单位 , 增加了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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