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案( 二 )


应交增值税=1600÷(1+4%)×4% ×(1-50%)=30.77(万元)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0.77×(7%+3%)=3.08(万元)
应交契税(由受让方缴纳)=1600×3%=48(万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 , 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 , 虽然只是改变了出资方式 , 最终税收负担却相差88万元 。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 , 对企业来说 , 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 , 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 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 , 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 。因此 , 对所有企业来讲 , 从投资开始就应把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 以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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