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停止施行【条约停止施行】条约停止施行 , 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在一定的时期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分或全部 , 但条约并不因此而终止 , 且可以在必要时以一定程式而恢复施行 。
停止施行的理由包括: 依条约规定或经条约各当事方同意而暂停施行条约、多边条约由其若干当事国以协定暂停施行、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暂停施行、条约因违约而暂停施行、条约因履行不能而暂停施行、因情势根本变迁而暂停施行、条约因战争而暂停施行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係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 法兰克福条约
- 布拉柴维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友好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 亚得里亚堡条约
- 中老边界条约
- 苏越条约
- 关于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
- 美菲一般关係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