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电子商务法学丛书


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电子商务法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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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电子商务法学丛书【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电子商务法学丛书】电子商务法 , 是主要调整以计算机网路为基础行进的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範的总称 。本书从分析传统法律在网路经济务件下的种种窘境及其根源入手 , 结合对个案的实证研究 , 在尊重传统法律的一贯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寻求革命性的突破 , 力图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体系 。这其中听收了国内外比较新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 并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形成了我们自己的认识与见解 。本书确实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 , 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 。一是体例有所创新 。全书形成了电子商务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巨观调控制度、侵权犯罪和法律适用六部分 , 这一体例为商法介入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切入点 。二是研究有所突破 。至今 , 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多从技术範畴和规则出发 , 大量的技术性文字充斥其间 , 使得法律的内容相对单薄 , 而本书着眼于从法律的角度看等技术问题 , 不纠缠于技术细节 , 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贯穿全书的主线 , 从而使本书比往任何一本电子商务法书籍更像一本法律着作 。
基本介绍中文名: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
书名: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页数:295页
ISBN:7307031396, 9787307031395
作者:齐爱民 徐亮
出版日期:2001年3月1日
开本:16开
品牌: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媒体推荐序 序 人类已进入网路经济时代 , 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电子商务在各个领 域的蓬勃发展 , 对传统民商法乃至整箇旧有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虚拟的主体 、虚拟的财产、虚拟的市场 , 最终都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品、货币和权利义务 。这产生了以 往没有的冲突和矛盾 , 需要确立许多相应的利益机制和行为规则 。传统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因而 面临着如何寻求应变之道的现实压力 。在电子商务法这个全新的领域 , 两位年轻的作者写出了体系较为完整的着作 , 相当不易 。作为导师 , 我不能说这本《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有多了不起 , 将里程碑之类的评价送给青 年人在客观上无异于扼杀 。我想说的是 , 这本书确实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 , 其中有两点比较突 出 。一是体例有所创新 。至今 , 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多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 法範本》(后面简称《电子商务示範法》)之立法思路 , 集巾于电子贸易行为的规制之上 , 而本 书选择了相对宽广的视野 , 将电子商务法定位于调整以计算机网路为基础进行的民商事活动的 法律规範的总和 , 于是 , 全书形成了电子商务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巨观 调控制度、侵权犯罪和法律适用六部分 , 这一体例为民商法介入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切 人点 。二是研究有所突破 。至今 , 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多从技术範畴和规则出发 , 大量的技术性 文字充斥其间 , 使得法律的内容相对单薄 , 而本书着眼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技术问题 , 不纠缠 于技术细节 , 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贯穿全书的主线 , 从而使本书比以往任何一本电子商务 法书籍更像一本法律着作 。当然 , 学术研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 这本书也同样存在着缺憾 , 但 这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经常出现的现象 , 对之不应过于苛求 , 相信成熟终将走到我们的面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孟勤国 庚辰年于珞珈山下图书目录序 绪论:电子商务法的诞生——网路经济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挑战 第一章 网路经济的参与者——网路经济法律主体 第一节 虚拟社会的形成与网路经济法律主体的产生 第二节 网路经济自然人用户 第三节 网路经济的法人用户 第四节 网上合伙 第五节 线上服务供应商 第二章 网路产权 第一节 网路产权的定性与特徵 第二节 网路商业秘密 第三节 网路信息着作权 第四节 网路中的商业形象标誌权 第五节 网路专利信息 第六节 网路中智慧财产权的综合保护与域名权 第三章 网路商行为(网上数位化交易) 第一节 网路商行为的缘起 第二节 电子商务契约泛论 第三节 网上交易与电子划拨(数位化支付) 第四章 网路经济的监控 第一节 网路经济的利益冲突与秩序协调 第二节 网路的基础运营管理 第三节 网路信息资源保护与信息安全 第四节 网路市场交易秩序监控 第五节 网路经济的税收管理 第六节 网路经济的金融监控 第七节 网路经济的信用保障——认证制度 第五章 网路经济中的侵权与犯罪 第一节 网路侵权 第二节 网路经济中的犯罪 第六章 网路经济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网路经济中的法律解释与适用 第二节 网路诉讼的司法管辖 第三节 网路诉讼的证据规则 第四节 网路空间的冲突法规则 第五节 计算机及其网路对法律运用的辅助 不是结语的结语:网路经济的法律对策——现行法的扩张与立法建议 附录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範本 附录二 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附录三 中国网际网路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附录四 中国网际网路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附录五 中国公用计算机网际网路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附录六 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附录九 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附录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附录十一 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 参考文献 后记文摘书摘 书 摘 在大部分历史中 , 智慧财产权法各分支的保护对象之间是独立的 , 尤其是在工业产权法与着作权法之间更是如此 。而且 , 多数国家的工业产权法与着作权法的行政管理机关又相应分立着 。但是 , 自从如何有效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晶片掩膜和电脑程式的问题提出来后 , 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商标法之间原本泾渭分明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被打破了 。近年来 , 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的交叉保护问题成为产业界、法律界和学术界人士热衷讨论的主题 。另一方面 , 人们对各种智力成果形式有了一个趋于一致的、集成化的认识 , 即这些智力成果实质上就是信息 。如果彻底分析 , 智慧财产权法可以称为信息保护法 。因为信息产权是站在信息经济的角度 , 对信息产品投资的合理回报 , 对脑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性质的确认 。如专利可以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 , 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誌的信息” , 把着作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 。但实际上 , 很多财产性信息却难以生硬地划到某一类去 , 如多媒体、软体程式等 。可见 , 在传统智慧财产权的外延扩展之时 , 其内部机制也需重构 。如类似的观点认为 , 信息经济的主要产品是由作为智慧财产权法分支的和信息保护法的中心的着作权法来保护的 。在电子商务中 , 可以通过网际网路直接提供的线上产品 , 也主要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数位化作品 。这很容易给人一个直觉印象 , 就是在网际网路带来的巨大的、节省交易成本的市场上 , 成为电子交易对象的内容和材料 , 其法律保护模式是着作权法的保护模式 。这样看来 , 似乎着作权法在传统的智慧财产权法内部 , 可以对通过网际网路传播的主要的财产性信息提供相对周到的保护 , 但是 , 也无庸讳召‘ , 着作权法对信息的保护是有局限性的 。首先 , 是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判断问题 。在信息经济时代 , 不构成作品的信息 , 也会有财产性价值 。其次 , “思想形式二分法”带来的着作权弱保护 , 使其对一些複合性客体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第三 , 当信息量非常大时 , 使用者很难判断所接触的局部信息有无着作权 。如何确定支付费用的根据也存在难题 。支付费用与其说是着作权使用费 , 不如说是信息使用费 。即使是享有着作权的作品 , 只利用其作品的一小部分的情况逐渐增加 , 其中一种极端的情况是以比特为单位来使用 。对此 , 着作权法想不出什幺对策 , 因为这最小单位的信息没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我们一如既往地、从容地区分思想与表达 , 并且判断其表达的独创性 。而对于非作品的信息 , 如对资料库给予法律保护 , 以保证投资者的投入能够得以回收 , 是有正当理由的 。总之 , 新技术条件下 , 智慧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亟待改变 。就保护智力成果而言 , 在网路信息社会条件下 , 智慧财产权应进一步拓宽其保护範围 , 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寻求扩张 。另一方面 , 改变其内部单纯以保护“创造”为出发点的制度模式 , 进行内部重构 , 重视对投资的回报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 , 信息产权或许比智慧财产权更準确一些 , 但这又不仅仅只是概念表述的变化 。在信息经济时代 , 考虑到为财产性信息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需要 , 不仅要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领域的对策性研究 , 而且还要从信息产权的角度 , 全面地衡量相应的法律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