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93年06月24日发布,1993年08月01日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日期:1993-06-24
生效日期:1993-08-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简介【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6-24【生效日期】1993-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具体内容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託许可权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许可权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式予以拆除:(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 。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 。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複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