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 徒


中国古代刑罚 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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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刑罚 徒】徒是中国古代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见五刑) 。
基本介绍中文名:徒
定义:中国古代刑罚
时代:古代
出处:《唐律疏议.名例》
简介《唐律疏议.名例》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这说明徒刑是一种奴役﹑侮辱性质的刑罚 。这种刑罚起源很早 。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商代就有牢狱“圉”﹐用以拘禁罪犯﹐限制其自由 。周代除死刑外﹐其它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周礼.礼官.司刑》) 。因此﹐当时的徒刑成了墨﹑劓﹑剕﹑宫等刑的附加刑 。历史秦﹑汉徒刑 根据劳役的性质﹑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并各有专门名称 。城旦舂 秦﹑汉时强制男犯修筑城墙﹐叫做“城旦”﹔强制女犯舂米﹐叫做“舂” 。《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城旦舂按附加刑的不同﹐分为3类﹕第1类﹐完城旦舂 。“完”的意思是保留罪犯的头髮﹐仅剔去鬓须﹐不再施加其它肉刑 。第2类﹐刑城旦舂 。“刑”指施加肉刑 。按施加的肉刑不同﹐刑城旦舂又分5种﹕ 黥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 黥劓城旦舂(面部刺记涂墨﹐割鼻)﹐ 斩(或刖)左趾城旦(砍左足)﹔ 斩(或刖)左趾黥城旦﹔ 斩(或刖)右趾城旦舂 。第3类﹐髡钳城旦舂(剔发﹐颈项带刑具铁钳) 。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刑 。关于城旦舂的刑期﹐众说不一 。东汉卫宏认为﹐汉时刑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岁刑 。应劭﹑魏如淳则认为城旦舂纯为四岁刑 。秦﹑汉时城旦舂不限于筑城﹑舂米﹐也从事其它劳动 。秦简中的《仓律》规定﹐城旦舂乾轻活与乾筑城之类的重活时﹐粮食供给标準不同﹐说明城旦舂被使役从事各种劳动 。出土秦戈上有表示铸造者的铭文“工城旦 ”﹐证实秦城旦也可充当铸造兵器的工匠 。鬼薪白粲 秦﹑汉时﹐强制男犯入山採薪供祭祀鬼神用﹐谓之“鬼薪”﹔强制女犯为祭祀神鬼择米﹐谓之“白粲” 。卫宏《汉旧仪》﹐秦制“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 。事实上﹐鬼薪﹑白粲不只是从事採薪﹑择米劳动﹐据秦简《仓律》规定﹕白粲还从事土工或其它劳动 。出土秦铜戈见有“工鬼薪”铭文﹐表明鬼薪可充当铸造兵器的工匠 。隶臣妾 秦﹑汉时强制罪犯服劳役的一种刑罚﹐男犯称做“隶臣”﹐女犯称做“隶妾” 。秦制﹐刑为隶臣妾或耐为隶臣妾无刑期﹐乃是确定为一种官奴婢身份﹐此种身份只可以下述方法赎免﹕ 以人赎替﹔ 由亲属戍边赎免母亲或姐妹的隶妾身份﹔ 用战争中获得的军功爵赎免本人或亲属的隶臣妾身份 。到了汉时规定了刑期﹐耐为隶臣妾为二岁刑﹔隶臣妾为一岁刑 。秦时﹐除犯罪判处为隶臣妾外﹐还有﹕ 因亲属犯罪被籍没为隶臣妾﹔ 战争中逃兵定为隶臣﹔ 投降了的俘虏为隶臣﹔ 没收私家奴婢为隶臣妾﹔ 官奴婢的子女仍为隶臣妾 。秦时隶臣妾并未规定固定的劳动﹐可被使役种地﹑放牧﹑修筑城墙及官府的房屋﹐充当官营手工作场的工匠﹑士兵﹑狱卒﹑看管刑徒劳动等 。秦律规定﹐小隶臣妾身高五尺二寸﹐就应服劳役 。隶臣身高六尺五寸﹑隶妾身高六尺二寸就算大隶臣妾 。达到一定年龄可以“免老”﹐称做“免隶臣妾” 。秦律中还有一种“更隶妾”﹐为定期为官府服役的奴婢﹐除为官府服劳役外﹐有一定时间为自己干活 。司寇秦﹑汉时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一种刑罚 。《汉旧仪》载:“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类似司寇的劳役)﹐皆作二岁 。”据秦律﹐秦时司寇负责看管刑徒劳动﹐每二十名城旦舂派司寇一人看管 。不得任用司寇充当赶车的“仆”﹑烹炊的“养”﹑看守官府或其它事情 。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作其它事﹐必须请示 。秦律还规定﹐“城旦舂三岁以上者”﹐可以减为城旦司寇 。秦简中有城旦司寇﹑舂司寇﹑城旦舂司寇等名称 。作为徒刑的一种﹐司寇轻于隶臣 。《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 。”汉以后无此刑名 。候指斥候﹐秦时强制罪犯伺察敌情的一种刑罚“斥候”原为边塞上专门伺察﹑了望敌情的人 。《尚书.禹贡》疏:“斥候谓检行险阻﹐伺候盗贼 。”秦时定为较轻的一种徒刑﹐如《秦简.法律答问》载:“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 。”秦律规定﹐不準任用候为官府的佐﹑史及禁苑宪盗(巡捕盗贼的士卒) 。秦以后无此刑名 。罚作﹑复作 秦﹑汉时强制罪犯服劳役的一种轻微的刑罚 。“罚”字从刀﹑从詈﹐持刀而骂﹐令服劳役﹐故名“罚作” 。《汉旧仪》卷下﹕秦制﹐“有罪各尽其刑……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 。《史记.淮南王安传》注引苏林曰﹐汉时﹐“一岁为罚作” 。“复作”是经赦免解去“钳赭衣”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称为“复作” 。魏晋徒刑已不用“城旦”﹑“鬼薪”等名称 。但保留以“髡”﹑“耐”做为徒刑附加刑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徒刑名称 。《晋书.刑法志》载﹐魏徒刑分髡刑﹑完刑﹑作刑三种 。髡刑分为四等﹐完刑﹑作刑各分三等 。晋时徒刑称做“髡刑”﹐亦名“耐罪”﹐《唐六典》注﹐晋“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北魏徒刑称“徒” 。“徒”按劳役年限分为各种等级﹐因此又称“年刑” 。北齐时徒刑称做“刑罪”﹐由于有附加刑“耐”﹐所以也称“耐罪” 。当时除“耐”以外﹐还附加鞭﹑笞 。不加“髡”又无保的﹐须带刑具“钳” 。男犯交左校服劳役 。女犯舂米和遣送到掖庭纺织﹐均準许交纳绢赎刑 。北周开始正式称做“徒刑”﹐并附加鞭﹑笞 。《隋书.刑法志》载:“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 。”準许以金赎罪 。隋唐徒刑作为五刑之一﹐亦分为五等﹐但刑期有所缩短﹐最低为一年﹐最高为三年﹐每等之间相差半年﹐并且不附加笞﹑杖﹐準许以铜赎刑 。唐代法律规定﹐凡处徒刑者﹐“着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新唐书.刑法志》) 。五代﹑宋代徒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复了加杖制﹐实际上是一罪两刑 。宋代实行折杖制度﹐即折减笞杖的数目﹐并且杖后不再服劳役﹐即所谓“徒罪决而不役” 。《宋刑统.名例律》载:“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辽代徒刑 较前代重﹐分为三等﹐并有从刑 。《辽史.刑法志》载:“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 。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 。”终身徒刑﹐不仅加杖﹐还须“黥面”﹐所谓“犯一罪而具三刑”(兴宗重熙二年“黥面”为“刺颈”) 。金代徒刑制度与唐﹑宋同﹐唯将五等改为七等﹐增加四年﹑五年两等 。元代徒刑分为五等﹐并附杖刑﹐即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按《元典章.刑法一》规定﹐徒刑的杖刑“皆先决讫﹐然后发遣”﹐服劳役时要带镣 。明﹑清徒刑制度基本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準许以钱赎 。明制﹐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清代略有变更﹐清初实行“以五折十”制﹐即二杖折一大板﹐康熙(1662~1722)时又改为“四折除零”﹐凑纫话僬鬯氖?蟀濠不满的零数不算 。清代有专门规定“赎罪”的法律﹐某些犯罪处徒刑后﹐也可以赎 。对于徒刑犯者的加杖﹐须至配所后执行 。徒刑犯一般发至本省驿﹐“其无驿县﹐分拨各衙门充水火夫﹐各项杂役﹐限满释放”(《清史稿.刑法志》) 。对于旗人犯罪而处徒刑﹐法律另有规定﹐《清律犯罪免发遣》条:“凡旗人犯罪﹐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 。”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 。但如果所犯罪显然“寡廉鲜耻”者﹐不準以枷号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