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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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楼板、防火门或防火捲帘分隔的区域,可以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局部区域内(在一定时间内),不使火势蔓延,当然防火分区的隔断同样也对烟气起了隔断作用 。在建筑物内採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範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
基本介绍中文名:防火分区
外文名:fire compartment;fire zone
採用:防火分隔措施
作用:防火分隔
类型:局部区域
防火分区简介在建筑设计中进行防火分区的目的是防止火灾的扩大,可根据房间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分区内应该设定防火墙、防火门、防火捲帘等设备 。在建筑设计中,通常规定:楼梯间、通风竖井、风道空间、电梯、自动扶梯升降通路等形成竖井的部分要作为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分类防火分区按其作用可分为:水平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隔有: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捲帘、防火水幕等,建筑的墙体客观上也发挥着防火分隔作用 。竖向防火分隔有:楼板、避难层、防火挑檐、功能转换层等 。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 。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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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防火分区示意图水平防火分区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捲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套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採用防火捲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採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防火分区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民用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範》(GB 50016-2014)中关于防火分区和层数的规定如下: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範5.1.1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範5.1.1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定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定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定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向联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定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採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採用防火捲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採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迴廊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定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採用防火隔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採用防火捲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採用防火捲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範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门市、展览厅,当设定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採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定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2 设定在单层建筑或仅设定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3 设定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採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採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4.12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4.13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範第6.4.14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採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结,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向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範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定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定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採用实体墙,其门、窗应採用乙级防火门、窗;当採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定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定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定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2.5条的规定;设定迴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定迴廊和连线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定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採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定自然排烟设施并宜採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定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迴廊均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宜设定自动跟蹤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定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誌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厂房和仓库《建筑设计防火规範》(GB 50016-2014)中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的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