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 二 )


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
原始码分区和组成的定义;
解决数位着作权管理问题 。
2006年 , 自由软体基金会针对GPL的可能的修改开始了12个月的公共谘询 。

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

文章插图
Stallman GPLv3 launch MIT在公众谘询过程中 , 有962条评论被提交给第一稿草稿 。最终总共有2,636条评论被提交 。GPLv3草稿于2006年1月16日开始可用 。2007年3月28日正式启用 。2007年6月29日 , 自由软体基金会正式发布了GPL第3版 。但是Linux社区的领导者林纳斯·托瓦兹等人决定不让Linux使用第三版授权 , 仍然使用版本2与版本3授权 。此事曾引起理察·斯托曼的不满 。条款以下是对GPL条款的一个通俗易懂的总结 。而GPL原文文本才是真正法律上精确的 。该文本的连结可从本页底部获得 。授予的权利此GPL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任何收到GPL下的作品的人(即“许可证接受人”) 。任何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许可证接受人都有修改、複製、再发行作品或作品的演绎版本的授权 。许可证接受人可以对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 反之亦然 。这一点是GPL与其他禁止商业用途的自由软体许可证最大的不同 。Stallman认为自由软体不应限制其商业用途 , 同时GPL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但GPL又规定发行者不能限制GPL授予的权利 。例如 , 这禁止对软体在单纯沉默(消极默示)式协定或契约下的发行 。GPL下的发行者同时也同意在软体中使用的专利可以在其它GPL软体中使用 。CopyleftGPL不会授予许可证接受人无限的权利 。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开放软体的原始码 , 及所有修改 。且複製件、修改版本 , 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 。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 , 它的基础就是作品在法律上着作权所有 。由于它着作权所有 , 许可证接受人就无权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合理使用) , 除非它有一个copyleft条款 。如果某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所禁止的权利 , 只需同意GPL的条款 。相反地 , 如果某人发行软体违反了GPL(比如不开放原始码) , 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诉 。copyleft利用着作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copyleft给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 而不是着作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 。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着作权法”的原因 。许多GPL软体发行者都把原始码与可执行程式捆绑起来 。另一方式就是以物理介质(比如CD)为载体提供原始码 。在实践中 , 许多GPL软体都是在网际网路上发行的 , 原始码也有许多可以FTP方式得到 。copyleft只在程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 。对软体的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原始码 , 只要不发行 。注意copyleft只对软体有效力 , 而对软体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是软体本身) 。不过这在GPL版本3中可能会有改动 。GPL是许可证GPL设计为一种许可证 , 而不是契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 许可证与契约有法律上的明确区别:契约由契约法保障效力 , 而GPL作为一种许可证由着作权法保障效力 。不过在许多採用欧陆法系的国家并无此种区别 。GPL原理简单:在着作权法下 , 你不遵守GPL的条款和条件你就没有相应权利 。而作品在没有GPL的情况下 , 着作权法作为默认条款发生效力 , 而不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着作权所有人GPL文本是着作权所有的 , 且着作权人是自由软体基金会 。但是 , 自由软体基金会没有在GPL下发行作品的着作权(除非作者指定自由软体基金会是着作权人) 。通常认为 , 只有着作权人才有权对许可证的违反进行起诉 , 但是那并不準确 。法国的一个教育组织AFPA于2000年从Edu4购买课堂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发现其使用GPL软体但并未附带原始码 。自由软体基金会允许人们使用以GPL为基础的其他许可证 , 但不允许演绎的许可证未经授权地使用GPL的前言 。不过像这样的许可证通常与GPL不兼容 。GNU计画创立的其他许可证包括: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 。争议一个关于GPL重要的争议是 , 非GPL软体是否可以动态连结到GPL库 。GPL对GPL作品的演绎作品在GPL下发布规定很明确 。但是对于动态连结到GPL库的作品是否是演绎作品就规定得不清楚了 。自由和开放原始码社区为此分成两派 , 自由软体基金会认为这种作品就是演绎作品 , 但其他专家并不同意 。这个问题根本的并不关乎GPL本身 , 而是一个着作权法如何定义演绎作品 。美国联邦抗诉法院第九巡迴审判庭在Galoob v. Nintendo案对演绎作品尝试定义 , 但最终没有明确的结果 。不幸的是 , 许多开发者觉得这是个技术问题 。但实际上这完全是法律问题 。不过由于迄今为止没有案例表明有人以动态连结的方式来绕过GPL的条款或者并被起诉 , 动态连结的限制已经是事实上地(de facto)有效 , 不论它是否是法律上地(de jure)有效 。2002年 , MySQL AB公司起诉Progress NuSphere侵犯着作权和商标 。NuSphere被指以连结代码的形式侵犯了着作权 。最终此案以调解结束 。在听证期间 , 法官“认为没有什幺原因”(不管是否是动态连结)会使得GPL失去法律效力 。2003年8月 , SCO Group称他们认为GPL没有法律效力 , 且準备就在Linux核心中使用的SCO Unix代码进行诉讼 。参见SCO诉IBM 。2004年4月 , 在SiteCom拒绝停止发行Netfilter项目的GPL软体后 , 慕尼黑地区法庭据对GPL条款的侵犯判定对SiteCom进行临时性禁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 。同年7月 , 法庭确认此勒令为对SiteCom最终判决 。此判决明显的印证了自由软体基金会的法律顾问伊本·莫格林的预言:“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提供了软体netfilter/iptables的广告及下载 , 但没有遵守GPL的条款 。可以说 , 如果被告有许可证许可 , 这些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原被告就GPL是否达成协定这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没有同意 , 被告将没有複製、发行、公开‘netfilter/iptables’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