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

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约旦哈希姆王国宪法是1946年3月22日外约旦宣布为独立王国(1949年4月26日改名为约旦哈希姆王国),12月7日公布宪法草案,经修正后,于1952年1月1日由国王正式颁布施行 。宪法规定:约旦王国採取君主立宪政体,王位世袭,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和国王 。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统帅军队,发布选举命令,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免参议员,首相、大臣和军官等 。
首相及各部部长就总政策对议会和国王负责 。1960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1一2年的宪法修正案 。1974年和1976年2月,议会又两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予国王可不定期地推迟选举,并可在内阁认为有修改宪法的必要时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宪法规定,人民有人身、居住、信仰、言论和出版自由,有集会、结社与组织政党权、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在司法方面,设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司法委员会 。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决议,由国王任命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