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档案发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市政府, 市公用局
颁布时间:1986.11.10
实施时间:1986.11.15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 , 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档案发布)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 , 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範进行设计、施工 。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 , 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 , 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 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包括热管道、小室、热力站及其他热力附属建筑物等 , 下同)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 市热力公司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市热力公司统一建设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 , 由市热力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 。各单位自建的热力设施 , 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其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用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热力设施 , 必须经市公用局审查批准 , 并按照热力技术规範进行设计、施工 。热力设施工程竣工 , 须经市公用局验收合格后 , 方可与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占压、损毁热力管道及其他热力设施;禁止在热力设施用地範围内修建与供热无关的建筑物;禁止在热力管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树、埋桿等;禁止在热力管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禁止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属档案;禁止私放、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禁止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禁止损坏阀门的铅封 。六、保护城市公用热力设施 , 人人有责 。对破坏、损毁热力设施者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市公用局处理 。对保护热力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应予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 , 由市公用局限期改正 , 责令赔偿损失 , 直至停止供热 , 并视情节轻重 ,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毁城市公用热力设施 , 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破坏城市公用热力设施 , 构成犯罪的 ,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