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係


亲属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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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係概念
【亲属关係】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係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 , 有亲属关係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係 。
基本介绍中文名:亲属关係
分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别称:亲属关係的并存
类型:社会关係
关係代表:夫妻、父子、母女等
学科:伦理学
分类根据亲属关係发生的原因 , 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 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繫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係 , 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 , 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 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係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係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 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繫 , 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重複并存亲属关係的重複 , 又称亲属关係的并存 , 指有亲属关係的两人之间 ,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係 。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 。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 , 表亲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係 。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 , 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係 。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係?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 。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 , 在亲属关係并存时 , 採取“一关係不为另一关係吸收或排斥”的原则 , 即并存的亲属关係各自独立存在 , 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 。如一亲属关係消灭 , 不影响另一亲属关係的存在 。但应该指出的是 , 当亲属关係并存 , 互不吸收 , 各自独立时 , 其法律的适用採取“从近从重”原则 。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係中 , 适用亲属关係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 , 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係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法律法规第一 , 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 。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 , 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係 , 也称为配偶 。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係 。因血缘联繫而产生的亲属 , 限于自然血亲 。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 。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 , 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因扶养关係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 ,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关係产生后 , 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 除依法律规定外 , 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 , 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 , 可分为两种: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 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 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当事人无法变更;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 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 。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也就是说 , 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 。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 , 法律确认一定範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係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 。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 。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係与其他社会关係不同 , 它一经法律调整 , 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当然 , 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 。如叔侄、甥等 。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 。法律上并不干预 。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 。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