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

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为规範安全生产标準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準化法》、《标準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製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1月1日发布施行,总计七章三十条 。
基本介绍中文名: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
外文名: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
号:第9号
发布:局 长 李毅中
时间: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立项和计画第三章 起 草第四章 徵求意见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第六章 发布和备案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範安全生产标準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準化法》、《标準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準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準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準(GB)、行业标準(AQ)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準委)对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準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标準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範围内的安全生产标準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计画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 。国家标準计画项目由国家标準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準计画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準的立项:(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準化工作规定的;(二)在安全生产标準範围之内的;(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五)规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六)规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準入的 。申请国家标準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準立项条件的,标準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準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準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二)相关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情况;(三)标準的主要内容;(四)完成时限;(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準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徵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準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準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徵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议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準项目建议进行审查 。涉及行业标準的,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準制修订年度计画;涉及国家标準的,由安标委向国家标準委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準委下达国家标準制修订计画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确需制订或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标準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充计画 。第三章 起 草第十条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根据国家标準委、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标準计画,组织计画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準起草单位开展标準的制修订工作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及时掌握标準制修订的进度 。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每季向安标委秘书处汇报一次标準制修订的进度,安标委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一次标準制修订情况,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準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準工作计画,成立标準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準的起草工作 。标準工作计画和标準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 。第十二条 标準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準及规範、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準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标準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型,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标準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画,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準徵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属档案,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準编制原则和确定标準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準的,应增列新旧标準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採用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準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準的关係;(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标準作为强制性标準或推荐性标準的建议;(八)贯彻标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準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徵求意见第十五条 标準起草单位在完成标準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準徵求意见稿、标準编制说明及有关附属档案送到分标委秘书处 。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準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準徵求意见稿、标準编制说明及有关附属档案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徵求意见 。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徵求意见 。徵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收到徵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徵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 。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第十七条 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準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準徵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準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对不採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 标準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準送审稿、标準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属档案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标委秘书处将标準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审查採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审查前,由标準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 。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準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属档案(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儘量取得一致意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準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对本细则中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并附审查人员名单 。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审查标準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準审查意见说明的附属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準,原则上,安标委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準,安标委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通过审查的标準,经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安标委提请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标準送审稿,由标準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準报批稿,连同标準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属档案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 。採用国际标準或者国外先进标準的,应附有该标準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标準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 。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準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第二十三条 标準报批稿经安标委秘书处覆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员审查 。经主任委员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按标準的分级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準委报批 。国家标準向国家标準委报批;行业标準向安全监管总局报批 。第六章 发布和备案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準由国家标準委统一编号、发布 。行业标準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準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家标準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安全标準不能归入相应分标委的,标準起草单位可直接向安标委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準发布实施后,分标委或安标委应当按规定进行複审 。複审周期不超过5年 。複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制定标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準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煤炭行业标準(MT)的制修订程式,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