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方案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方案【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方案】《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方案》(公通字[2008]19号)是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2008年4月1日下发的档案 。
基本介绍中文名: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方案
下发单位:公安部、解放军四总部
下发时间:2008年4月1日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方案》第二条、发证範围,根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範围为:军队、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由军队、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 。其中,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不再换领新证 。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办理程式,(一)调查摸底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对所属人员是否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是否已经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其中,对已经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进行登记备案,不再换领新证;对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的规定办理;对公民身份号码有重号错号、一人多号的,与原编码地公安机关联繫进行清理、纠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