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农安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农安县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21号)等规定 , 为做好县政府及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 , 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科学、规範、安全、高效 , 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政府 , 县政府各部门 ,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县政府办公室同意配置的“公务员驾驶舱”公文传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书生SET版式公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传送和接收过程 。电子公文的生成包括电子公文製作、电子公章盖章等环节;电子公文的传送是指公文经发文单位有关负责人核准后 , 通过县政府区域网路进行传输交换;电子公文的接收是指收文单位经身份识别、许可权确定后 , 对公文进行浏览或下载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系统及使用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及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各类公文由各单位文秘部门严格进行审批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在县政务区域网路上运行 。各使用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 并配备专用计算机、印表机 , 安装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配发的客户端软体、电子印章 。第九条 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 , 随时注意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提示 , 及时接收、列印、办理有关电子公文 , 公文一经下发将不再另行通知接收 。要严格管理、印发和接收电子公文 , 未经分管公文工作领导同意 , 不得删除电子公文 。第十条 接受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传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 , 确认无误后确定接收 , 并及时签收处理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 , 接受单位应及时与传送单位联繫 , 请求重发或追加列印份数 。第十一条 传送电子公文时 , 在选择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的同时可设定允许接受单位列印的份数 。列印超出设定份数的 , 输出档案不再显示红头、红章 , 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各使用单位传送公文时 , 应遵照相关要求 。附属档案容量过大(如方案、图片、音像等) , 在系统中难以通过技术手段传输的 , 要将公文正文部分电子传输 , 附属档案部分纸质报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 , 要将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的(WPS)WORD文稿和SET格式(版式)档案同时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 各单位横向间进行电子公文交换时 , 须确保档案格式内容和主送单位等要素规範準确 , 传送时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式 , 避免错发公文 。第十四条 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完成传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传送时间;首次进行电子公文列印或脱密下载 , 及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接口读取电子公文进入收文单位办公系统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接收时间 。第十五条 对各使用单位 , 除特殊情况外 ,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不再传送非涉密的纸质公文 , 并拒收纸质公文的上报 , 对不符合体例格式的公文一律退回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收文情况定期检查和通报 , 对因迟收、漏收公文等原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上进行电子公文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已具有规範实物印章且加入县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各部门 ,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申领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套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前 , 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製作电子印章的申请 , 并按规定格式提报纸质印模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资质等实际情况 , 结合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推广套用进度和覆盖範围提出製作电子印章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网际网路信息中心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的意见製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製作、变更或销毁需在加密设备商进行 , 该加密设备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时 , 市保密局、相关处室和电子印章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的式样和标準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等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製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 , 由本单位负责印信管理的在编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 使用单位须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并交回电子印章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 ,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 予以注销、补办并组织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网际网路信息中心受县政府办公室的委託负责电子印章的技术保障和管理工作 , 要妥善保管各单位报送的纸制印模 , 建立电子印章档案 。电子印章副本档案由信息中心统一保管以备各单位存储介质损坏时重新发放 。第二十九条 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职能 , 结合我县电子政务建设实际 , 做好政策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技术服务人员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力量 , 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出现故障 , 造成电子公文无法正常传输时 , 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网际网路信息中心 , 县网际网路信息中心要儘快组织技术力量查明原因 , 排除故障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恢复系统 , 县网际网路信息中心要立即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传递纸质档案 , 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电子公文传输人员变动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 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备案 。第五章 安全保密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不得通过县政务区域网路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传输 。第三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 , 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式或提供电子印章及身份认证存储介质、路径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口令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三十七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