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图书馆经济分馆( 二 )

    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 。罚款均按大馆标準并在大馆办理罚款手续 。2. 读者应在寒、署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 , 可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 。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3.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 , 并赔偿原书 。超过应还日期 , 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 ,  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 丢失图书赔偿标準:A.赔偿原书: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2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B.赔款:a.中文图书·198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20元(图书加工费)·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5倍+20元(图书加工费)b.外文图书(原版):·198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或40元 , 指无价格的图书)的20倍+20元(图书加工费); ·赠书:40元的10倍+20元(图书加工费);c.外文图书(影印):同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 。2. 丢失期刊赔偿标準:A.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 , 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 。合订本刊如有複本 , 按出版时间计算 , 参照图书的赔款 倍率计赔 , 另加装订费 。如无複本按上述办法计算 , 再加倍赔款 。B.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 , 按下列倍率赔款:a.影印、複製交流版 , 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b.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c.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期刊 , 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 , 再按10倍赔款 。3. 赔款后 , 读者又找回原书 , 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 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 。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 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 。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 , 追缴逾期罚款 。4. 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 , 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 。如损坏严重 , 必须赔偿原书 , 并缴纳图书加工费 ,  无法赔偿原书 , 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 , 同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5. 读者撕毁书刊 , 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 。损坏严重者 , 必须赔偿原书 。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  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 并通报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6. 偷窃书刊者 , 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 并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 , 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 , 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未办理借阅手续 , 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 , 均按偷书论处 。7. 遇有特殊情况 , 由证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