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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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你所说的物权的客体“物”对物权人来说是现实存在的物 , 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 。而债权的客体“行为” , 指的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 , 因为行为一旦完成 , 债权就消灭了 , 因此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一种未来行为 , 因此其具有“未来性”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客体 。其实你应该知道债权就两种: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 而形成债的原因都是当事人的行为 , 明白了么?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
司考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是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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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 又称为负担行为 。
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假定: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 3月2日乙交付100万元给甲作为购房款 , 3月3日甲与乙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并将房屋交付给乙 。
上面法律关系中:
3月1日订立合同 , 为债权行为 , 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 , 甲负有交付房屋 , 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义务 。
故 , 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债权行为 。
买卖合同 , 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为 , 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具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 , 另一方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
物权变动既包括债权行为 , 也包括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前因 , 物权行为可以看成是后果 。
仅供参考
《债权转让行为》为什么不是《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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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 , 即产生债务关系 。一般说来 , 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 也叫债权行为 。
一般说来 , 对于交易的过程 , 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 , 是暂时的 , 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 。通说认为 , 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 , 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 , 比如赠与、租赁 。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
下面哪些是物权行为 , 哪些是债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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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 , 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以
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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