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三 )


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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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草签条约正式签订以前的一种简易签署形式 。它通常不具有与正式签字同样的法律效果 , 只构成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草签通常使用于缔约各方意欲在缔约谈判结束以后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条约草签后 , 须继之以正式签字 。只有正式签字日期方能作为有关国家成为条约签字国的日期 。保留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 , 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只有多边条约发生保留问题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 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 ,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準许特定的保留 , 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 。保留的效果是 ,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 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 , 就该缔约国而言 , 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当事国 , 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 , 条约在反对国与保国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 , 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一国提出保留时 , 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 , 就成为有效;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国的通知后12个月内 , 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 , 未对保留提出反对 , 该项保留即被视为已被该国接受;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 , 在保留国与该另一当事国的关係上 , 可在保留範围内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 而在其他当事国之间 , 这项保留则不影响条约规定;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 , 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如果条约明文準许保留 , 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除另有规定外 , 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都可随时撤回 。保留、明示接受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对保留的反对也须以书面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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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保管条约保管是指条约正本的保存 。双边条约文本由缔约国各保存一份 。多边条约则应将正本交条约规定的保管者保存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 条约保管机关应在条约中或以其他方式确定 。保管机关可以是一国或数国 , 也可以是某一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负责人 。一般说 , 条约在某国签字 , 条约正本即由该国保存 。条约批准书和加入书一般也交由保管条约正本的国家或条约规定的机关保存 。保管机关的职务主要有:保管条约正本;备就条约正式副本并将其分送有关国家;接受条约签署 , 接受并保管有关该条约文书、通知及公文;将有关条约签署、批准、接受、加入等事项通知有关国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等 。登记条约登记是指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将自己与别国缔结的条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存档及记录 , 并予以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 条约如不进行登记 , 条约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条约 。但这并不影响条约法律效力 。凡已登记、归档、备案的条约文本均由秘书处用原有文字在联合国《条约集》中公布 , 另附英文和法文译本 。非联合国会员国也可将本国与别国订立的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解释条约解释是指对条约整体或个别条款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原则上 , 只有缔约国才有解释条约资格 。彼此在解释条约上有分歧时通常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缔约双方就条约解释达成协定后 , 往往用“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形式加以记录 , 或发表“解释性声明” 。多边条约解释由缔约国召开国际会议共同协商 , 订立有关条约补充议定书 。不能达成协定时 , 在所有当事国同意下 , 可採用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方式解决 。有些多边条约规定了条约解释的条款和解决解释争端的程式 。如在联合国範围内遇有涉及条约解释的问题时 , 通常请国际法院发表谘询意见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 , 条约应参照条约目的与宗旨 , 忠实地按照条约用语的上下文 , 就约文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如果条约用2种或2种以上文字写成 , 一般都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据 。签字条约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方式 。通常在缔约的谈判或制定条约会议结束时举行 。但有的条约 , 特别是国际公约 , 也规定在制定条约会议结束后一定的时间和地点 , 由条约所列的各类国家签字 。条约签字者 , 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长外 , 必须持有证明政府或国家授权的全权证书 。如条约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而不需要经批准或其他法律手续 , 条约签字就确定了各签字国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如条约规定需经批准、核准或其他为使条约生效的法律手续后方能生效 , 条约签字则使签字国取得随后重新审查条约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资格 , 并构成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缔结程式条约缔结程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全部过程 。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1.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 。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 , 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全权 。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 。多边条约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 , 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 。在联合国範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 , 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 。谈判结束 , 约文拟定后 , 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2.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籤名 , 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拘束 。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 , 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 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 。在国际组织範围内缔结国际公约 , 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式 , 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档案规定 , 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 , 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3.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最后确认 。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 , 有权批准条约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 , 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 。有些条约可採取简易的批准方式 , 即由政府核准 。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除批准外 , 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4.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 , 通常要交换批准书 。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 。除另有规定外 , 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多边条约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