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二 )


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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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议定书(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结的国际法律档案 。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 , 有的也作为独立的条约 。有时国际会议对某项问题议定并经签字的条约也叫议定书 。换文是指两国(或多国)就已经议定的事项所交换的、内容相互一致的几个外交照会的合称 。这种外交照会 , 通常由双方(或多方)在事先约定的日期同日发出或先后发出 , 并在照会中写明来照和复照构成两国(或多国)间的一项共同同意 。换文一般用来补充正式条约或确定关于处理某一特殊问题已达成的共同同意 。如建立外交关係的换文、有关贷款协定某些事宜的换文、承认商标或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等 。宪章(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档案 , 具有国际条约性质 。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範围、议事程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 , 属于多边条约一种 , 如《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等 。术语生效条约生效是指条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拘束力 。生效方式和日期取决于条约规定或缔约各方的协定 。双边条约生效大约有3种方式:
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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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1.自签字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 , 不需批准或交换批准书 。这种条约多是一些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或文化等方面的协定 。2.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 不需交换批准书 。缔约双方如在同一天批准条约 , 条约即在该日生效;如果日期不同 , 则自缔约一方最后通知批准的日期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意义重大、政治性强或永久性的边界条约生效通常採取这种方式 。有些多边条约要全体签字国批准才生效 , 有些只需一定数目的国家或某些特定国家提交批准书即生效 , 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 在中、法、苏、英、美五国以及其他过半数的签字国向美国交存批准书后即生效 。失效条约对缔约国丧失效力 , 即条约终止对缔约国产生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际实践 , 条约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条约期满 。许多条约规定有效期限 , 如无延长有效期的规定 , 则条约到期即失效 。2.缔约国同意废除 。无期限或有期限而尚未到期的条约 , 可经各缔约国一致同意予以废除 。3.废约或退约 。条约本身自始就属无效的不平等条约 , 或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违背条约主要义务 , 缔约他方有废约退约的权利 。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违背条约主要义务 , 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定在各该国与违约国关係上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该条约终止 。如发生“情势变迁”的情况 , 条约也可废除 。双边条约经缔约一方退出当即失效 。多边条约经某缔约国退出 , 便对该国失效 。4.条约已经执行完毕 , 虽未期满也即失效 。如关于赔偿或债务的协定 。但目的在于建立事务恆久状态的条约 , 如划界条约等 , 执行完毕后仍不失效 。5.条约执行不可能 。如条约客体不复存在 , 条约即告失效 。6.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有的条约明文规定了条约解除条件 , 一旦解除条件成立 , 条约随之失效 。7.条约如作部分修改 , 被修改部分失效;如全部修改 , 则原条约因被新条约代替而失效 。8.战争的爆发 , 往往使交战国间的条约失效 , 但有关战争法规的条约除外 。平时断绝外交关係或领事关係并不当然使条约失效 。条约停止实施并不等于条约失效 。加入条约加入是成为缔约国的方式之一 , 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籤字的国家可在条约正式签署后一定时期内通过签字而成为该条约缔约国 。通常适用于开放性条约 。有的无条件地允许非签字国加入 , 如1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 。有的限制在一定範围内或须具备一定条件 , 如《北大西洋公约》规定 , 只有经缔约国一致同意和邀请的欧洲国家才得加入 。加入的程式是 , 由加入国以书面通知条约保存国(加入联合国倡议签订的条约时 , 通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 由保存国转告其他缔约国 。条约对加入国开始生效的时间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 。有的规定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在加入书交存后的一定期限后生效 。非开放性条约只有在全体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