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2012年12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以汇综发〔2012〕153号印发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评选原则与标準、评选组织与方式、表扬奖励、附则5章17条,自2012年度起施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近年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属档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第一条与第二条之间增加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三条修改为:“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準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定、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2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成绩优秀,且近2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 。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第八条、第九条合併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準应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範,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準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緻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五、第十条修改为:“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审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审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 。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其他分局连续2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準的,评审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的通知》(汇综发[2010]102号)废止 。2012年统计之星评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附属档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2年12月14日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评选範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内容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 。评审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领导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 。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準第六条 评选原则如下:(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选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準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单位评选标準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定、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準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及关于辖内外汇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审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準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定、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2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成绩优秀,且近2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 。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準应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範,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準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緻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审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审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 。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其他分局连续2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準的,评审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各分局以评选标準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审会 。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选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审会按照评选标準对各分局推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国际收支统计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