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 三 )


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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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係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徵补税款,并按《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準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1)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複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A.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B.属于“重複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2)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以上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6.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採集管理规定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採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 。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性、準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1)徵收机关採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对使用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碟(以下简称软碟)和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只要求其报送IC卡 。(2)对有主、分开票机且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徵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碟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碟(软碟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徵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所有主、分开票机IC卡 。(3)徵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碟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对使用Windows版企业报送的IC卡中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4)徵收机关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碟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A.因企业硬碟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碟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或其它联,下同),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採集 。B.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碟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碟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碟补报”採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採取措施解决 。C.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碟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徵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採集 。D.徵收机关因企业软碟质量问题致使无法採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碟 。(5)徵收机关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碟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A.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採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碟,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碟补报”採集 。B.因企业硬碟、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採集 。(6)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徵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採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在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企业,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採集 。(7) 徵收机关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採集 。(8)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採集 。(9) 徵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伺服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列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採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公休日按规定顺延,下同)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採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10) 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徵收机关核对无误的报告后,于每月14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伺服器下载全部徵收机关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11)徵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碟数据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徵收机关必须每日查询地市级税务机关伺服器中的网上认证数据,并于每月1日列印网上认证数据的相关报表 。(12) 徵收机关应要求利用软碟认证的企业,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13) 徵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碟数据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徵收机关应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14)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徵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徵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採集) 。(15) 徵收机关应及时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伺服器下载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列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採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3日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採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告区县级税务机关 。(16)区县级税务机关接到所属徵收机关核对无误报告后,于每月14日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伺服器下载全部徵收机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採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同时废止 。7.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6)伪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欺罪的规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C.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