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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时,要求现场缴税;如果发票作废,税款退回流程複杂、周期长 。所以要认真核查开票信息及客户的开票需求 。自行开票当企业注册完成后,就可以申请税控和发票,拥有开发票的资格 。之后公司再配备电脑和针式印表机设备,就可以开始自行开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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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一般建议,只要公司有业务收入,就要儘早申请开票资格,自行开票 。虚开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法规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 。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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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法规规定,虚开发票的,罚金处罚如下:(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专票,刑事处罚如下:(1)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规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製、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製、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範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联次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注: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和四联之分 。现在我国普遍採用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没有存根联了,因此一般都是三联的发票 。特点印色及防伪标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绿色,第三联为棕色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一)水印防伪图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三联)和抵扣联(第二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 。(二)红色萤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三联)和抵扣联(第二联)使用红色萤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製章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製章 。(三)无色萤光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三联)和抵扣联(第二联)使用无色萤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製”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 。只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 。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普通发票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徵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它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使用範围不同 。普通发票使用範围较广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範围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 。普通发票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徵的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是含税价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使用综述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 。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费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範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準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準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製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徵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 。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方法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 。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必须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徵收率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採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託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採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採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契约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託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徵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抵扣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定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末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代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这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标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 。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 。鑒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 。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徵收率6%;“税额” 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徵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处理1.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以下措施: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