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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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画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组织单位:人事部与卫生部
适用人员: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
专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
级别: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报名地址: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考试时间:每年六月中旬
考试範围适用人员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专业及级别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科目设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分4个半天进行 。考试方式由採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取得资格方式(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準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併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考试培训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证书管理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製,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範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