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式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式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式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式法,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式法” 。是指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式的各种法律规範的总称 。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外国国家的诉讼权利;证据法则;一案数诉;国家之间关于诉讼行为的司法协助;反诉;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 。国际民事诉讼程式反映在一国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 。中国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问题作了规定 。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公约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91年3月2日)等 。此外,中国先后同法国、波兰、比利时、蒙古等国订立了双边司法互助协定 。国际上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式的公约中,影响较大的有1954年的《民事诉讼法公约》,1965年的《关于民商事司法和非司法文书送达的公约》,1966年的《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际民事诉讼程式法
外文名: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类别:法律
特点:国际
国际民事诉讼程式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式的法律 。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诉讼程式和判决的国际效力3部分 。由于大多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定将本属一国法院审理的争执交由仲裁机构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仲裁方式日益为各国所乐于採用 。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国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也被包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内 。国际民事管辖权 指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许可权 。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係或法律事实,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 。例如,家住英国的法国人甲在美国驾车误伤在出差的中国人乙 。乙在中国法院对甲起诉请求判令赔偿 。与该案有牵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国 。受诉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依国际民事诉讼法则,中国法院在有关各国中是否有权裁判的问题 。如果答覆是肯定的,则其次考虑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前者属国际管辖权问题,后者属国内管辖权问题 。国际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裁判;国内管辖权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