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根

冯海根【冯海根】冯海根,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绍兴县人 。曾任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
2014年7月10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7年8月3日,湖州中院刑事裁定,对其準予减刑八个月 。2019年7月5日,湖州中院刑事裁定,对其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基本介绍中文名:冯海根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浙江绍兴
出生日期:1960-10-16
性别:男
人物履历1983.06--1986.02绍兴县马山镇政府会计辅导员1986.02--1986.10 绍兴县马山镇政府镇经委副主任1986.10--1987.03 绍兴县马山镇政府镇党委副书记、经委主任1987.03--1989.10 绍兴县马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89.11--1992.05 绍兴县皇甫乡党委副书记、乡长1992.05--1994.12 绍兴县马山镇政党委委员、副镇长1994.12--1995.12 绍兴县马山镇党委副书记1995.12--1998.11 绍兴县孙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98.11--2000.09 绍兴县马鞍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0.09--2000.12 绍兴袍江工业区招商局副局长2000.12--2002.10 绍兴袍江工业区招商局局长2002.10--2003.04 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服务中心主任2003.04--2006.01 绍兴袍江工业区经济发展局局长2006.01--2014 绍兴工业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工作分工分工负责社会事业、商贸三产(汽车城开发)工作;分管社会事业局(社保处、文明办)、商贸三产局(汽车城开发办) 。联繫区工商分局、车管所、卫生监督分所、中心水利站、车购税分局、通讯企业 。人物事件一审判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绍新刑初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海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150000元,退缴的赃款1219929.60元、赃物价值122085元,予以没收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同,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第一次执行变更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8月3日,湖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冯海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海根準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4日止) 。第二次执行变更2019年6月26日,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湖州中院立案审理 。浙江省南湖监狱认为,罪犯冯海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7月5日,湖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冯海根在服刑期间,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海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