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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法规及规章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 , 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 。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着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智慧财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涉及问题第一 , 商标保护範围的扩大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 , 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 , 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 。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 , 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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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第二 , 商标注册程式的简化在注册人範围上 , 将考虑允许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同时 , 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 , 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式加以简化 , 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 , 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处罚力度的趋重化 。特点商标专用权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 , 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 , 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 。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 , 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 。特别是在採取处理措施方面 , 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 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 ,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 , 即使涉及疑难问题 , 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 , 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 , 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採取行政强制措施 , 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 , 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 。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有侵权嫌疑时 , 有权採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 , 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範围进行 。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 , 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 。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 , 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1)专有使用权 。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 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誌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 。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 , 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1、转让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 , 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 。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 。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 , 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a 明示抛弃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 , 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b 默示抛弃 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商标保护期限届满 , 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措施商标专用权1.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 , 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 有重点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範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 , 实施了重点保护 , 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 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 , 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 。同时 ,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 , 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 。1999年 , 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 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 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 。2.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覆;对地方司法机关谘询的答覆;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巨观指导 。3.对非法印製、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製环节的管理 , 开展商标印製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 对商标印製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999年 , 全年共查处非法印製和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 , 堵住了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 , 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製环节的违法行为 。4.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 , 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 , 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 , 使侵权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 , 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 , 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标本兼治 。5.加强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 , 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 , 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 涉及日本企业的有“YKK”拉链案、“SONY”VCD案、“松下”电池案和“花王”洗髮液案等 。6.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 , 通过培训、座谈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 , 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 , 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 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现状分析观点(一)侵权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关于主观上的过错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 , 一种观点认为 ,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 如果行为人无主观过错 , 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 , 侵权行为不一定必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 有时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 , 如《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 , 均可以理解为适用无过错原则 , 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 , 可以适用过错原则 , 如无过错就不承担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如美国商标法中规定 , 只有在故意侵权时 , 被侵权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然而 , 在很多情况下 , 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 如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其“明知” , 或根据事实 , 明显是属于“应知”的 , 但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 。规定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契约 , 双方应在契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许可契约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 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 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改革开放政策(三)委託加工问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 , 委託加工行为大量出现 , 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工厂 , 为其加工产品 , 进行出口或在中国销售 。委託加工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受託方自己无权销售其为委託方加工的产品 , 这类行为比较容易管理 , 双方只需签订委託加工契约 。一是受託方有权销售其为委託方生产的产品 , 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契约 , 否则受託方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