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徵收制度


税款徵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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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徵收制度【税款徵收制度】税款徵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法定製度 。它是税收徵收管理的中心环节,直接关係到国家税收能及时、足额入库 。税款徵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徵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徵收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票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税款徵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徵收的方式、程式,减免税的核报,核定税额的几种情况,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设定与运用以及欠缴、多缴税款的处理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税款徵收制度
单位:税务机关
法律支持:税法
主要内容:税款徵收的方式、程式等
徵收方式税款徵收制度-徵收方式:科学合理的税款徵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徵收的前提条件 。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税款的徵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中国现阶段可供选择的税款徵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帐徵收查帐徵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徵收方式 。因此,这种徵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徵税 。查定徵收查定徵收,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则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徵收税款的一种徵收方式 。这种徵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帐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徵税 。查验徵收查验徵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徵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徵税额的一种徵收方式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徵收和设立检查站两种形式 。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和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可选择採用这种徵收方式 。定期定额徵收定期定额徵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徵收税款的一种徵收方式 。这种徵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自核自缴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税款缴纳书,自己直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徵收方式 。这种方式只限于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的会财务计制度健全,帐册齐全準确,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扣缴或代缴的徵收方式 。这种方式有利于加强的对税收的源泉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也比较简单 。委託徵收委託徵收,是指税务机关委託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徵收税款的徵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零星、分散难以管理的税收 。基本要求税款徵收制度-基本要求:税款徵收的基本要求《税收征管法》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徵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围分别进行徵收管理”,并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徵收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徵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缓徵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其手续费 。3、税务机关徵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款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徵收管理範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徵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税款缴纳的基本要求《税收征管法》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并在第三章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在合併、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併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併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契约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执行措施税款徵收制度-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採取的行政保护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就是税款徵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必要的税收保全措施,并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从通常规定来看,税收保全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1)责令纳税人提前结清应纳税款;(2)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3)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4)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5)通知有关支付单位暂停向纳税人支付应付款;(6)扣押、查封纳税人的有关财产; (7)限制纳税人的行动或活动範围,如阻止出境等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44条还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围之内 。《税收征管法》规定上述税收保全措施,旨在预防偷逃税,保护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执法权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式执行,严禁随意行使 。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或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在于促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採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徵税的权利所採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徵税的有效行使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根据此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採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起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範围内 。税务机关採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但是,税务机关在採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有确切的证据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式进行,决不能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 。退还与追征税款徵收制度-退还与追征:税款的退还依《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论何种原因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如果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才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税款的追征《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追征 。根据该条规定,税款的追征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徵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收优先权税款徵收制度-税收优先权:许多国家的税收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如韩国的《国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规定了税收优先权 。中国针对近年来拖欠税款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在第二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45条中也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所谓税收优先权,实际上就是指当国家徵税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徵收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徵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权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此条中所谓的“法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所规定的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债权 。由此可见,中国的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或者在欠税之后发生的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和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言的,而相对于企业的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而言,则没有优先权 。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徵收制度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字为法律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变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採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採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非法印製止、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源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採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纳税人採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