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案


明经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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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案【明经国案】2017年3月17日 , 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 。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 , 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 , 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 , 在场村干部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 。不久 , 明经国得知情况后 , 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 , 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 。十八塘乡干部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 , 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数次 , 致卓宇当场死亡 。
案件发生2017年3月17日 , 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 。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 , 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 , 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 , 在场村干部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 。不久 , 明经国得知情况后 , 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 , 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 。十八塘乡干部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 , 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数次 , 致卓宇当场死亡 。案件进展2017年11月16日上午 , 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 , 62岁农民明经国站在被告席接受审判 。公诉机关认为 , 明经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 , 被告人明经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 。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 。法庭根据辩护人申请 , 通知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 , 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 , 控辩双方及被害人亲属的委託代理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 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权利 。明经国作了最后陈述 。案件将择期宣判 。案件本人明经国 , 男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