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


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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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区公所】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用于管理县(自治县)下辖的区,现中国大陆仅有一个县辖区,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南山区,该区下辖3镇1乡,是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对应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南山区公所 。设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另外,在我国台湾省还存在区公所,如台北市大安区公所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区公所
发起者:南京国民政府
开始设定时间:1928年9月 
历史沿革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 。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 。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 。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 。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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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 章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颁布的《县组织法》和1930年5月颁布的《市组织法》,区为县或市以下设立的地方自治机构 。但此后关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定的规定常朝令夕改,纷繁複杂,“自治”自然也无从谈起 。1935年冬天举行的国民党“五大”不得不承认12年来地方自治的失败,“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地方自治变成了“土劣自治” 。此后区的地位不再是政权的一个层级,而是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 。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例如永嘉县有罗浮区(瓯北)、永临区(桥下镇、桥头镇等)、四川区(巽宅镇)等县辖区 。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 。区公所在计画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县辖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 。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 。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 。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 。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20世纪80年代,基层政权机构由20世纪70年代时,从公社变迁为区公所管辖下的乡镇梯级管理体制,区公所设区委书记、区长,属正科级,配合有近20名干部,每个区公所配一辆吉普车 。乡镇为股级,配备8-9名干部,设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副乡镇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0世纪90年代,撤区并乡建镇,撤区,就是将县级设的派出机构“区”全部撤掉,减少中转环节;并乡建镇,就是扩大乡镇领辖範围,使基层一级党政直接与民众衔接,以便于行使对基层的直接领导,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并乡建镇,不是简单地改变乡镇名称,而是儘量扩大乡镇领辖範围,减少行政管理单位 。仁怀县最后确定的方案是,全县由原来的50多个小乡镇合併为19乡镇 。乡镇行政级别提升了,原来的小乡镇为股级,并乡镇以后为科局级 。2001年以后分省区分布变化2003年2月20日,山东省长岛县撤销8个区公所,改设为乡镇,至此山东省内不再有区公所设定 。2005年6月,沅陵县撤销8个区公所,至此湖南省内区公所全部撤销 。2008年6月30日,新疆莎车县撤销所辖的7个区公所 。2012年,中国大陆地区仅有2个县辖区(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另1个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现存区公所截止到2017年,中国大陆地区仅剩2个区公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截止到2018年,中国大陆地区仅剩1个区公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又名南山区公所) 。随着时代的发展,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并列的行政区 。县、县级市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併而消亡 。除中国大陆仅存的1个区公所外,在台湾省仍有大安区公所、中坜区公所、平镇区公所等区公所的设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