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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範性法律档案的效力和非规範性法律档案的效力 。规範性法律档案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範围或适用範围 。非规範性法律档案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契约等的法律效力 。这些档案在经过法定程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範性法律档案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
基本介绍中文名:法的效力
外文名:The effect of law
实质:法律的约束力
功能:必须服从
详细内容:见正文
法的效力的来源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 。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因此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 。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位阶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範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範围等 。确定法的效力的位阶层次,主要是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法的效力冲突问题 。认定法的效力位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宪法至上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 。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 。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的程式先后就同一领域类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当两个都具有法的效力的新旧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规定,即“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该新旧法律规定的制定主体是相同的,并且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并无适用上的先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决定 。我国《立法法》第86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範,对于不同主体就相同领域内的问题制定的法律规範,仍然依照制定机关的等级决定法的效力位阶的高低 。而且,一般法和特别法应当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假如属于不同性质或不同部门的法,例如行政法和刑法之间,就不存在一般和特别的问题 。第五,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法既不高于也不从属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不从属于国际法 。面是在特定情形下,凡主权国家签署或批准、认可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对国内也有约束力,即使同一问题既有国际法规定又有国内法规定而两者相冲突时,国内法律规範不得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牴触 。当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主权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就不适用该原则 。第六,强制性规定优先于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该类规定,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任意性规定是指法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可以选择的空间 。当然,正因为是任意性规定,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规定的适用 。不过,任意性约定不得违背禁止性规定 。对某一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範性法律档案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3.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的种类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象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採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我国採用的是第四种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对对象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係问题 。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範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法的空间效力範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範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範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範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这种法一般是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也在全国範围有效 。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本身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範围内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 。一国法的域外效力範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档案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具体形式主要有:1.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2.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3.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4.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5.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牴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三)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範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範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 。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採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