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暂行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发布 。主要内容: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 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 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以及现级军人提出离婚的审批程式等 。《暂行规定》在关于结婚年龄问题上指出:军队亦应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但是 , 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 , 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 , 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
因此 , 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 , 积极回响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 , 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暂行规定》在军人离婚问题上指出: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 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 , 要不违反法律 , 不败坏道德 。同时规定: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 并出具证明 , 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 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