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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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区【专区】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準区划形式,中文字面原意即行政督察区,源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并以“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专区
行政级别:準行政区、省级派出机构
前身:行政督察区
从属区域:省级行政区
管辖区域:县级行政区
政府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行政长官:专区行署专员
历史沿革从1932年起,蒋介石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遣专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部分恢复了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在省以下设立专区,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也是一种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虚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也只有省和县二级,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区 。地位专区在中国大陆一直作为準行政区划形式存在,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儘管1970年改称为地区,但随着渐渐的演变和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至此地区称为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论对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 。相关中文对南亚地区的印度介于邦与县或巴基斯坦介于省与县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形式亦译作“专区” 。俄罗斯的联邦主体原来的称谓也有自治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