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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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定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
【刑事和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式的範围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基本介绍中文名:刑事和解
外文名: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理论基础: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
基本简介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 。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我国,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 。”刑事和解是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 。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定,并予以认真履行 。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 。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 。意义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日益重要 。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那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到底是一个什幺样的关係?面临新的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创新来适应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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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我们如今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範畴 。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 。在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法国、日本、纽西兰都有着长期的实践经验 。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 。《刑事和解初论》正是对这一阶段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回顾和思考 。沿着“历史--现实--未来”的时间纬度、“国内--国外”的地点纬度、“形而上--形而下”的论述顺序,本书从历史溯源、价值构造、法律基础、制度分析、制度设计、国内外的实践、相关制度、存在的困难等几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分析 。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 。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範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发展前景刑事和解在我国是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的 。理由有三:其一,契合了“和”的需要 。